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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交警提醒:这十类交通违法行为最易引发事故

网络文章 2020-12-02 01:47:24 广西互联网新闻 1024!
这十类交通违法行为最易引发事故
 
包括酒驾、无证驾驶、违反交通信号等,南宁交警以案提醒市民谨慎驾驶
 
12月2日是“全国交通安全日”,今年的主题为“知危险会避险、安全文明出行”。为进一步增强广大交通参与者的法治意识、安全意识、文明意识,南宁交警部门通过大数据分析研判,梳理了2020年最易引发交通事故的10类交通违法行为,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以案为戒,警钟长鸣。
 
TOP1 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因酒驾、醉驾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423起(其中醉驾368起),占交通事故总数的16.93%,死亡人数占总数的12.33%。
 
2020年3月24日,蒙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江南区沙井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五一路跨线桥上时,追尾梁某某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造成蒙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测,蒙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356.68毫克/100毫升,已达到醉酒驾驶,在该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交警提醒:研究表明,驾驶人酒后意识模糊、操作及反应能力均相应下降,酒精刺激下往往盲目自信。莫把生命当儿戏,要时刻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TOP2 无证驾驶机动车
 
无证驾驶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210起,占交通事故总数的8.4%,死亡人数占总数的7.26%。
 
2020年1月15日,未成年人毛某某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轮式自行机械在青秀区刘圩镇某产业示范区内道路驶时,不慎翻入路边的水塘中,造成毛某某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勘查认定,在本起事故中,毛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交警提醒: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一些驾驶人没有经过正规的驾驶培训和考试就驾车上路,很容易引起交通事故。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上路行驶务必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安全文明驾驶。
 
TOP3 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
 
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引发的交通事故208起,占交通事故总数的8.32%,死亡人数占总数的7.7%。
 
2020年9月18日,宁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良庆区五象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五象金象路口,右转弯进入金象大道过程中,车辆右侧碰撞一辆正常直行的电动自行车,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唐某甲当场死亡、乘员唐某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在本起事故中,宁某某驾驶大货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警提醒: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
 
TOP4 车辆违反交通信号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引发的交通事故100起,占事故总数的4.04%,死亡人数占总数的3.08%。
 
2020年5月2日,青秀区凤岭南路青环路口,韦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沿凤岭南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超速直行通过路口;此时恰好黄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信号灯指示在该路口左转,两车在路口中心发生碰撞,黄某倒地后再次碰撞驾驶电动自行车正常直行通过路口的张某,事故造成黄某当场死亡、张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受损。
 
■交警提醒:无论是行人、非机动车还是机动车,违反信号通行都会增加路口交通冲突,增加事故发生概率,危害极大。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TOP5 非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
 
非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引发的交通事故82起,占交通事故总数的3.28%,死亡人数占总数的1.98%。
 
2020年7月27日,在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里建大道与百威英博大道交叉路口,潘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左转弯通过路口时,与一辆直行的重型罐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潘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在本起事故中,潘某某驾驶非机动车通过有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警提醒: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如何让行有明确的规定。无论是驾驶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经过路口务必遵守“转弯让直行”的通行原则,同时,非机动车注意避让大货车,以确保安全。
 
TOP6 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引发的交通事故82起,占交通事故总数的3.28%,死亡人数占总数的3.30%。
 
2020年7月30日,周某驾驶一辆两轮轻便摩托车超员搭载3人沿S215省道隆安县路段由南往北行驶在前,何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同方向行驶在后,双方行至省道148km+300m路段时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周某及2名乘员受伤,另一名乘员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何某驾车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交警提醒:追尾是常见的交通违法行为之一,车速过快、精力不集中、刹车距离过长等都容易引发追尾事故,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是导致事故的主因。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TOP7 机动车超速行驶
 
机动车超速行驶引发的交通事故共69起,占事故总数的2.76%,死亡人数占总数的8.59%。
 
2020年7月11日,郭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高新区连畴路由北往南行驶,行驶至园艺场中关村前人行横道时,适有行人张某某沿人行横道横过道路,郭某某车头与张某某身体左侧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经交警认定,郭某某驾车行驶速度超过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且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时没有减速,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警提醒:相关研究表明,过快的车速使得两边的事物会比较模糊,驾驶员视野变窄;太快的车速,由于惯性作用,使得制动距离延长从而加重事故后果,造成危害。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TOP8 酒后驾驶非机动车
 
酒后驾驶非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共61起,占事故总数的2.44%,死亡人数占总数的2.20%。
 
2020年5月17日,莫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沿南宁大桥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大桥中段时与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莫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勘查认定,莫某某酒后驾驶非机动车单方过错造成本起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
 
■交警提醒:一些市民错误地认为驾驶非机动车喝酒不算酒后驾驶,这是错误的认识。遵守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即使是驾驶非机动车也要滴酒不沾。
 
TOP9 违法超车
 
违法超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共58起,占事故总数的2.32%,死亡人数占总数的1.98%。
 
2020年9月23日,覃某某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沿036乡道行驶至上林县明亮镇罗勘村路段,在临近弯道时超速超车,适遇一辆摩托车由对向弯道内驶出,由于覃某某驾驶机动车占道行驶,导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梁某受伤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乘员覃某受伤,上述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交警部门勘查认定,覃某某驾驶机动车行至弯道路段时超车且超速行驶,其单方过错引发本事故,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警提醒:右侧超车是一种危险的违法驾驶行为,极易占用非机动车道、碾压松软路肩、没有条件与被超车辆保持足够的横向间距,且会与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形成冲突。驾驶机动车在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等没有超车条件的路段不得超车。
 
TOP10 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引发的交通事故共45起,占事故总数的1.8%,死亡人数占总数的2.86%。
 
2020年6月19日,在江南区苏圩镇国道210线3437km+500m处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梁某驾驶一辆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重型自卸货车与赖某驾驶搭载1人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赖某某当场死亡,电动自行车乘员受伤及车辆损坏。
 
■交警提醒: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来源:南宁云—南宁晚报 苏昭宇 黄东玲 林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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