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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买家直接给差评 广西南宁一网络公司被罚5000元

网络文章 2018-11-08 09:29:41 广西互联网新闻 1024!
网络并非商家的法外之地。南宁一网络科技公司因不许买家直接差评,被工商部门罚款5000元;南宁一食品公司因在官微中标榜自己“口碑排名第一”,违反《广告法》被工商部门罚款2000元。11月5日,记者从南宁市工商局获悉,今年7月至9月,该局集中力量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立案95起,已结案84起,罚没款38.7万元。
 
网站不许直接差评,一公司被罚5000元
 
网络购物,消费者常常会以买家之前的评论作为参考。但如果卖家不允许买家给差评怎么办?南宁市工商局表示,该行为属侵害消费者权益,将对其进行处罚。
 
市工商局查实,“微薄利”网站由南宁某网络科技公司经营。其从2015年4月20日开始,在该网站的论坛上发布“买家必读”,声称:“如果对收到的产品感到不满意,可联系卖家协商处理或退货, 直接对产品中差评、内容不好的评语、复制或者抄袭他人的评价,管理员将屏蔽买家微薄利账号,直到买家与卖家联系协商处理修改评价后才能给予解封。”
 
市工商局认为,尽管该网络科技公司并未从中获得违法所得,但该内容限制了消费者自主选择评价的权利。公司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12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属于使用的声明中含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的行为。据此,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标榜“口碑排名第一”,一公司被罚2000元
 
市工商局经查实,南宁某食品有限公司从今年1月16日陆续在其公众微信号上发布含有“官网注册会员10万量级,微信微博粉丝10万量级,百度糯米、大众点评等知名网络平台网络蛋糕品牌口碑排名第一”等引证内容的食品广告,但其使用的引证内容没有明确表示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
 
市工商局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广告法》第11条第2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的规定。据此,市工商局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以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来源: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作者:梁静 彭琳 何正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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