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小兔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专注广西互联网运营,广西南宁网络推广,广西媒体运营,广西南宁SEO优化,广西门户平台运营! 收藏网站 常见问答

小兔兔网络

遭遇诈骗 南宁一财务总监助理被判担三成责赔14.4万

网络文章 2017-09-15 10:13:38 广西互联网新闻 1024!
员工遭遇网络诈骗,导致公司48万元被骗子骗走。因为职务行为遭遇被骗,员工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认为员工该赔,并申请劳动仲裁,向该员工索赔38万余元。后经劳动仲裁裁决:该员工要赔偿公司14.4万元。员工不服,将某公司告上法院。经南宁市两级法院审理,最终都认定该员工要赔偿公司14.4万元。明明是骗子骗走了公司的钱,为何员工也要赔偿?请往下看。

 
遭遇网络诈骗:她毫不设防转走48万
 
80后女子周某曾是南宁一家通讯公司的财务总监助理,月薪1200元。2015年3月18日,周某像往常一样上班,忽然,“公司财务总监马某”通过网络向周某发出指令,要求她将48万转账给一个户名为“柴王龙”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上。
 
随后,周某在没有亲自打电话向马某核实的情况下,填写了汇款申请表,并在申请表中“备注”栏上书写了“马总电话同意”字样,后将申请表交给公司的出纳李某。李某付款后以信息方式通知马某此事。而马某回复没有该笔费用支出,并要求报警。当天上午11时10分,周某向南宁市兴宁派出所报案,称被诈骗。民警予以立案,但案件一直未能侦破。
 
闯下大祸后,周某如坐针毡。次日,公司找周某问话,周某承认,马某是她的顶头上司,她平时的工作都是听马某指挥,包括贷款事务、往来事务对接、每月报表汇编、会议资料等。而当天在申请该笔款项时,她并没有亲自打过电话向马某核实。按照该公司的财务规定,会计申请款,出纳对外汇款,要有各部门(各店面)经理签字,公司财务经理签字,总经理批复方可付款,特殊申请款必须打电话通知后才执行。对该项制度,周某表示她也知道。当年3月25日,周某向公司出具《检讨书》,对该事件进行了检讨。
 
员工是否担责:公司申请劳动仲裁索赔38万多
 
原以为自己做出检讨事情就过去了,让周某没想到的是,2015年7月13日,某通讯公司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周某赔偿该公司财产损失38.4万元。一周后,某通讯公司与周某解除了劳动合同。
 
周某认为在该事件中自己并没有过错。但是,2016年1月13日,南宁市劳动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周某赔偿某通讯公司经济损失14.4万元。
 
对于这个结果,周某觉得自己太冤了。收到该份裁决后,她马上将某通讯公司告上南宁市兴宁区法院。
 
周某认为,她不该支付这笔赔偿款。因为,她作为公司的财务总监助理,在工作中并没有过错。作为一名普通人,她无法辨别网络上马某的真假性。她只是负责传达指示,不是直接经办人。至于公司的《汇款申请表》,她只是按惯例填写申请。她的工作完全是按照流程进行的,她并不存在过错。在事件发生后,她已经向公安部门报警,尽了自己的义务。且该事件涉及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未结的情况下,由她来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
 
某通讯公司则反驳说,周某是该公司的财务会计,负有严格审核单据的责任。周某在没有经过电话核实的情况下,在汇款申请表中编造“马总电话同意”的意见,将申请表交给出纳付款,导致48万元至今无法追回,属于重大过错。周某在劳动过程中因个人原因造成了该公司损失,公司有权要求她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双方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第34条约定,在劳动合同期内,凡因周某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周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两级法院判定:员工有过错担三成责任
 
因为职务行为被骗,周某到底该不该赔钱?一审法院认为,周某认为自己是财务总监助理,而某通讯公司称她是会计,但根据该公司的问话记录,称周某是总监助理,因此,法院认为周某就是该公司的财务总监助理,而非会计。因此,周某的职务行为不适用该公司的《财产管理制度》等规定。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该案中周某在收到马某的网络对话通知后,没有通过电话或其他可确认身份的方式与马某进行核对的情况下,即在《汇款申请表》上的“备注”一栏填写了“马总电话同意”,并将该《汇款申请表》交到公司出纳处,周某的行为存在过错,是造成某通讯公司损失48万元的原因之一。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的约定,周某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某通讯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该事件中也存在管理制度和财务审核制度不严格、不完善的问题,在监管方面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担相应的责任。且考虑到实践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经营活动的具体实施者,如果严格要求劳动者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实质上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转移到了劳动者的身上,有失公平。
 
因此,根据实际损失的大小、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劳动者从单位获得劳动报酬数额及公司规章制度等因素,一审法院确定周某承担30%的损失,即应向某通讯公司赔偿14.4万元。周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南宁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定维持原判。
 
来源:当代生活报

合作业务

电商运营

关于小兔兔

小兔兔网络 | www.gxxiaotutu.com

广西小兔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兔兔网络)是一家专注互联网产品运营,行业、门户、媒体资源整合的技术创新型网络科技公司。

公司愿景:用科技改变生活,用互联网科技创造新的生活方式。

在线QQ 给我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