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辆电动自行车在大马路上相撞了,一方车主醉驾,一方属于未满16周岁的少年,这样的交通事故责任该如何认定?针对这样一起案例,近日,西乡塘区法院作出判决。
2016年5月29日,未满16周岁的小州独自骑一辆未上牌的电动自行车行驶在新秀路上,开车时微风拂面阳光洒身,小州觉得自己威风凛凛,好不惬意。
正当他行驶至新秀路与北安街交叉路口时,喝了酒的阿辉骑电动自行车从北安街开出,阿辉在没有确认周遭车辆行驶情况下欲横穿新秀路,小州避让不及,其车头前轮与阿辉车头前轮左侧发生碰撞,两辆电动自行车受到不同程度损坏,阿辉因此受伤,入院治疗9天。
随后,阿辉将小州诉至法院,索赔1万元。
阿辉认为,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小州未成年驾驶,因其缺乏道路行驶经验而撞上了自己;而小州及其父母认为,当时阿辉由小道开出大路未观察周围车辆,且打开的转向灯误导了小州,是阿辉的失误。
西乡塘区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小州未满16周岁而骑电动自行车上路,阿辉酒后驾驶,均违反了交通法,双方应各承担一半责任。由此判处小州赔偿阿辉治疗及相关费用的50%,即4000余元。
法眼观察
酒驾是法律明令禁止的一项驾驶行为,而未成年驾驶,又是一个安全隐患。所幸这次只是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相对较小,但所有的事故都应深省错误而不是心存侥幸。
来源:中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