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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一男子手机借给小朋友玩游戏,银行卡被盗刷金额 6.7 万元

网络文章 2016-11-26 11:44:16 广西互联网新闻 1024!


今年 4 月,黄某意外发现银行账户减少,数额高达 6.7 万元。经公安机关调查,盗刷黄某银行卡的,是同村两名 12 岁、14 岁的男孩。原来,一次偶然机会,男孩窥视到黄某手机银行卡密码,遂以借手机打游戏为名,多次网上消费。日前,隆安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两男孩的父母须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 2 月 4 日,12 岁鹏鹏前往村里的小卖部买东西,与黄某相遇,其向黄某借手机玩游戏,正好撞见黄某用手机汇款,于是他记住了银行卡密码。几天后,鹏鹏再次问黄某借手机,他通过黄某捆绑的银行卡,购买了 200 余个 Q 币,之后删除银行信息,再将手机归还。鹏鹏在第一次盗刷得逞后,将此事告诉朋友童童。14 岁的童童叫鹏鹏帮忙一同购买 Q 币。
短短的两个月时间,两男孩通过上述手段,盗刷黄某的银行卡 116 次,金额达 6.7 万余元。这些款项除 1.8 万元用于购物吃喝外,其余均用于充值 Q 币玩游戏。今年 4 月,黄某前往银行查账,赫然发现帐户内余额减少,这才匆忙到公安机关报案。
在公安机关,鹏鹏、童童承认了共同盗刷黄某银行卡的事实。此后,公安民警追回赃款 6900 元,童童的父母赔偿 1.7 万元。至此,黄某尚损失资金 44054.73 元。由于鹏鹏、童童未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故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日前,黄某一纸诉状,将两男孩的父母起诉至隆安县法院,索赔 44054.73 元。法庭上,鹏鹏父母辩称,黄某未经其允许,多次将手机交给鹏鹏玩游戏,且未保护好手机密码,对帐户余额异样也未能及时发现,其在本案中存在明显过错,应自行担责 40%。
隆安县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在这一事件中,黄某对其财产损失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鹏鹏、童童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人造成黄某财产的损害,应分别由其监护人即父母承担。根据充值到二人游戏帐户及共同消费以及事后公安追缴、自愿退赔等情况,法院一审判决鹏鹏父母需承担 37680.47 元,童童父母需承担的 6374.26 元,负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将手机借给未成年人,是否该为资金损失担责?
鹏鹏和童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借手机之机秘密盗刷黄某的银行卡,窃取了黄某的资金,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二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承担刑事责任。黄某只能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责任人赔偿的方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黄某是否能挽回损失的资金,关键是黄某对资金的损失有无过错,若有过错,即要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综观
本案,认定黄某对资金的损失有无过错,应从以下三个问题分析:
一、黄某将手机借给鹏鹏玩游戏,是否须征得鹏鹏法定监护人的同意?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本案发生时,鹏鹏年龄为 12 岁,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用手机玩游戏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故黄某将其手机借给鹏鹏玩游戏,无须征得鹏鹏法定监护人的同意。
二、黄某告诉鹏鹏解锁码,能否认定黄某未保护好密码?
解锁码是开启手机的第一道程序,黄某将手机借给鹏鹏,并告诉手机的解锁码,目的是允许鹏鹏开启手机玩游戏,而知晓解锁码不是导致银行卡被盗的直接原因,黄某并没有将银行卡的支付密码告诉鹏鹏,故不能认定黄某告诉鹏鹏解锁码是未保护好密码。
三、黄某未能及时发现帐户余额的异样是否存在过错?
由于黄某的银行卡存有几十万元的大额资金,在短信被删除的情况下,未能及时发现资金被盗,属于常理,因此不能认定黄某存在过错。
( 因涉及未成年人,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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