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独自回家,获邀搭乘一男子顺风车后遭该男子强奸。近日,宾阳县法院审理该起强奸案,被告人吴某强奸罪名成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8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驾驶一辆电动车经过宾阳县大桥镇朝阳村对面路段时,看见被害人江某某(女)独自在路上行走,便以送其回家为由,将被害人江某某拉到大桥镇大程村委会和顺村大高岭附近的一片树林旁,强行与被害人江某某发生性关系。
宾阳县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吴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为严肃国法,打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悔罪态度以及社会危害性,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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