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是两家公司的老总,其因拖欠 18 名员工工资,数额达 11.5 万元余元,而检察院提起公诉。23 日,青秀区法院经审理,予以当庭宣判。一审认定方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 11 个月,并处罚金 5 千元,退赔 18 名员工经济损失。
方某 37 岁,是南宁某网络公司、文化传播公司的负责人。公诉机关指控:2015 年 1 月至 2015 年 3 月,方某作为两家公司老总,分别拖欠网络公司员工赵某等 10 人工资,合计 59429.3 元;拖欠文化公司员工宁某等 8 人工资,合计 55618 元。
此后,青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曾责令其改正,但方某未在指定的时间、地点,配合报送材料与接受询问。今年 5 月 15 日,青秀区劳动监察大队人员在送达行政文书时,方某的公司已处于停止营业状态。
公诉机关认为,方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276 条,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3 日,该案开庭审理。方某当庭认罪,并向 18 名员工道歉。他自称守信,只是目前资金紧缺,父亲也被连累将房屋抵押,没有钱可以支付员工的工资。
今年 2 月,方某与一女性朋友吃饭,此后,方某送该朋友打车,其老婆突然出现,并动手打其朋友,有人报案,方某被送进了派出所,至此,方某才得知其因拖欠工资,被列为网上追逃人员。
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方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方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 11 个月,并处罚金 5 千元。责令方某向 18 名被害人退赔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