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人未按要求还款时,被告人便采取电话威胁、泼油漆、清房、诉讼、殴打等方式迫使借款人偿还,或将房、车等抵押给被告人,就算借款人按时还款,被告人也会找各种借口说借款人违约。
经审查,黄某某是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全面负责借款、催款;陆某某和苏某某主要负责制作借条、和客户商谈、签订借款手续、带客户取现走账、催款;另一个陆姓女子主要负责记账、转款、发工资、起诉。在放款过程中,形成了以被告人黄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经常在南宁市以上述“套路贷”手段,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最终,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一审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45万元;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陆某某、苏某某、陆某某有期徒刑5年至有期徒刑12年不等的刑罚,并处30万元至43万元不等的罚金。
相关热搜词:
版权说明: 广西小兔兔网络广西互联网科技的信息平台,文章渠道有原创,媒体人投稿,网络转载,如有侵权请联系。